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YV-114-家補-3-20250224-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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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庚○○ 辛○○○ 子○○ 癸○○ 乙○○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甲○○ 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庚○○請求 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 庚○○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楊明和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 臺幣(下同)137萬8,308元,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6分之1,依 上開說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⒋所 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9,718元。因代位分割遺產為家 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稱丙類事件,依據同法第23條第1項 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前 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 具狀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該起訴狀視為調解之聲請,而因財產權 事件聲請調解者,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 徵收1,000元,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39.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 ⑴60萬1,222元 ⑵計算式:8萬3,136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1,339.22(面積)乘以54/10000(權利範圍)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 ⑴45萬86元 ⑵計算式:3萬5,4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89(面積)乘以1/7(權利範圍)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14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 32萬7,000元 ⒈上述編號1、2之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本件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收案)。 ⒉上述編號3之價額依最新年度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⒊上述各編號遺產合計為137萬8,308元。 ⒋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客觀價額為22萬9,718元(計算式:137萬8,308元×1/6=22萬9,718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