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YV-114-家補-35-202503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5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丙○○ 己○○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 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庚○○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175,077元。 依照兩造應繼分中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4,793,769元(計算式:19,175,077元×1/4=4,793,76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 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遺產分割之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附表: 被繼承人庚○○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90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74) 10,565,858元 依被繼承人庚○○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017.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062,300元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87,800元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4.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57,160元 同上。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25.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2) 142,511元 同上。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21分之821) 59,440元 同上。 7 存款 燕巢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8元 同上。 總計19,175,077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