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YV-114-家補-37-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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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林永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各項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3 萬3,042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67萬7,681元(計算式:17,033,042元×1/3=5,677,6 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9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5/10000) 1,521,63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街000號8樓;權利範圍:全部) 409,000元 3 存款 第一銀行小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392,176元 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小巨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29元 5 存款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99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新甲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9,053,925元 7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南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1,351,376元 8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 2,385,857元 9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小港分行 (JPY0000000) 328,955元 10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小港分行 (USD2000.66) 63.300元 11 投資 永豐金證券苓雅分公司 東聯10,000股 188,000元 12 投資 永豐金證券苓雅分公司 中鋼30,000股 693,000元 13 投資 永豐金證券苓雅分公司 中鴻30,000股 643,500元 14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50元 15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945元 共計:17,033,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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