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YV-114-家補-42-202503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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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庚○○之遺產管理人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己○○分割就其與被告許 芳瑞律師即高蔭虎之遺產管理人、乙○○、丙○○、甲○○所共同繼承 之被繼承人崔萍淑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 位人即己○○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 總價額,按己○○所佔應繼分5分之1比例定之。則己○○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3.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3 7,976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976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4) 947,176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4) 15,904元 3 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之1(面積:104.9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2.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226,80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3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1,189,880元(計算式:947,176+15,904+226,800=1,189,880)。 ⒊被代位人己○○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是己○○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237,976元(1,189,880×1/5=237,976,四捨五入至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