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YV-114-家補-43-20250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庚○○、戊○○、己○○、辛○○、壬○○ 、癸○○、子○○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惟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 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之 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7,520元【計算式:5,967,520+ 140,000=6,107,520】,再依原告應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22萬1,504元【計算式:6,107,52 0×1/5=1,221,50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萬1,50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