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YV-114-家補-49-20250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丙○○○等2人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 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丙○○○等2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