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YV-114-家補-53-202503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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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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