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YV-114-家補-54-20250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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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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