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YV-114-家補-55-20250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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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 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 ,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