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YV-114-家補-56-20250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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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