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YV-114-家補-61-202502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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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 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台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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