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YV-114-家補-64-202502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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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4號 原 告 良OO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代位人即 債 務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經查,原告主張其為丙○○之債權人, 請求准予代位債務人丙○○與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李玉春如附 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代位人即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系 爭遺產總價額,按丙○○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系爭遺產價額各如 附表價額欄所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8萬1,904元,又原告 主張丙○○之應繼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萬95 2元(計算式:1,481,904元×1/2=740,9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4,4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92/591875) 1,322,105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9470) 1,590元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 150,800元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權利範圍:30/10000) 537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6,872元 共計:1,481,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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