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YV-114-家補-69-202502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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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9號 原 告 顏OO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OO、顏OO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上開規定列明被繼承人顏黃 OO之完整遺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顏黃OO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顏黃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㈢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請提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謄本。 ㈣請造具遺產清冊並載明個別遺產之價額及遺產之總價額,及 提出相關遺產登記謄本或證明文件: ①土地:以訴訟繫屬該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 ②房屋:以繼承開始時當年度房屋稅單所示之房屋現值為基 準。 ③動產(如行動電話、汽車、珠寶、股票):如未經鑑價, 應陳報市價。 ④存款:應提出存款金額證明文件或國稅局出具之遺產證明 文件。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