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同共有財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YV-114-家補-7-202502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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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號 原 告 丙○○ 丁○○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訴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 821條、第82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鎮區○○段00 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 物全部價額為計算,依本院調閱之房屋稅籍證明所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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