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YV-114-家補-73-202503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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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3號 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己○○、乙○○、丁○○等人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804元【計算式:2,019,020元(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1/5(原告之應繼分比例)=403,80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3,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係先依原告所提目前證據資料為如上之核定,倘日後隨訴訟進行而更易遺產之項目及其範圍,原告自應據此為聲明之變更,本院亦將另行核定裁判費,且原告家事起訴狀關於被繼承人戴○○所遺遺產項目記載有誤部分,逕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所載,附此敘明。 四、原告應補正所稱代筆遺囑之影本,倘未陳報,則就家事起訴 狀附表一所示各遺產,將另諭知裁判費之核定與補繳。又本院刻經聲請查詢被告丁○○之境外地址在案,倘當事人知悉被告丁○○之境外地址,亦應陳報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31,021元 2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1,366元 3 存款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23,360元 4 存款 臺灣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00000) 207,342元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0) 900元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0) 26元 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0) 3元 8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31,256元 9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1,233元 10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台大分行 (0000000000000) 814元 11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0000000000000) 1,708,192元 12 投資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Z000000000,共6股) 412元 13 投資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林Z000000000,共700股) 12,635元 14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460元 合計 2,019,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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