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YV-114-家補-83-202503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乙○○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