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YV-114-家補-93-202502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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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