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YV-114-家補-94-202503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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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4號 原 告 丁○○ 戊○○ 己○○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 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 ,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之全部公同共有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091,26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2,091,262元,應徵第一審 之裁判費為21,7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