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YV-114-家親聲-91-2025022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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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 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未預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通知 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該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