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YV-114-家調-442-20250310-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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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蘇信賢 相 對 人 范羽佟 兼法定代理 人 范清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 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乙○○提起否認子女事件, 未成年子女甲○○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此有原告家事起訴狀所載地址及提出甲○○現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另甲○○生母乙○○之地址亦為桃園市,此有離婚協議書在卷可稽,可見未成年子女應係隨其母共同居住在桃園地區。又當事人並無管轄之合意,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