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YV-114-家護聲-17-20250327-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八日核發之一一三年度家護字第二五三 八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欄第一、二項應增列: 相對人不得對特定家庭成員○○○、○○○、○○○、○○○、○○○、○○○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特定家庭成員○○○、○○○、○○○、○○○、○○○、○○○為騷 擾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538號民事通常保護 令(下稱系爭保護令)於民國114年1月8日核發後,相對人竟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4年1月30日前往聲請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租屋處,手持自製之爆裂物並作勢點燃,復以言語向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林順排、標心樺恫稱:要同歸於盡等語,致其等聽聞後心生畏懼,考量相對人已以威脅傷害聲請人家屬之方式恐嚇聲請人,自有增加保護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爰聲請變更系爭保護令如主文欄所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 1月8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53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有系爭保護令影本1件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7頁);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保護令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320號起訴書附卷為憑(本院卷第61至63頁),堪信其所指為真。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核發後,猶未遵守系爭保護令之內容,而逕為上開家庭暴力,顯見其漠視系爭保護令之效力,再考量其實施手段甚為激烈,益徵其已無法有效自我克制,則該不法侵害行為仍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是為避免聲請人及特定家庭成員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認原核發之系爭保護令內容尚有不足,故本件實有命相對人不得對○○○、○○○、○○○、○○○、○○○、○○○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暨為騷擾行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於系爭保護令第1、2項增列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