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YV-114-家護聲-2-20250103-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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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鴻謀 非訟代理人 李佩芬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所核發之一一三年度家護字第 二○八九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周延保護被害人甲○○而向本院聲 請保護令,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08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甲保護令),惟因被害人甲○○業已先行聲請並取得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91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確定(下稱系爭乙保護令),人身安全已獲保障,爰聲請撤銷系爭甲保護令等語。 二、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 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核發系爭甲保護令一情,業經本院核閱該保護令卷宗無訛,審酌被害人甲○○於系爭甲保護令核發前之113年12月9日即取得系爭乙保護令,並已確定在案,應認被害人甲○○之人身安全已有保障而無疑慮,系爭甲保護令自無再存在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