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YV-114-家財訴-10-20250311-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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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反請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甲○○(下稱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下稱被告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提出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主張以自己財產清償被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及被告受有強制執行之不當得利20萬元,被告應返還原告共200 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萬4,9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