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YV-114-家財訴-2-20250314-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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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 被 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四年度家財訴字第一號撤銷離婚協議事件程序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得否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視其先前是否 已與被告簽訂剩餘財產分配協議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兩造有無簽訂剩餘財產分配協議一事,業經本院114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撤銷離婚協議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撤銷離婚協議事件),是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之裁判,應以系爭撤銷離婚協議事件訴訟之裁判結果為據,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系爭撤銷離婚協議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