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YV-114-家非調-322-20250319-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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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甲○○ 、丙○○、乙○應自民國114年2月18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聲請人終老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3 ,000元等語,是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扶養費為每月9,000元。而聲 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之男性,現年69歲,參照內政部公布之11 2年度全國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14.99年,又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 ,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1,080,000元 (計算式 :9,000元×12月×10年=1,08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