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YV-114-監宣-13-202502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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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謝○○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謝○○ 關 係 人 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乙○○○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之母即受監護宣告人乙○○○於民 國108年經診斷罹患阿茲海默氏症,記憶力嚴重衰退,無法辨識親友,時空混淆,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高雄市心欣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  ㈣親屬同意書。 三、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乙○○○因罹患失智症,目前已無法與他 人溝通,生活起居需人24小時照顧,無經濟活動能力,其理解判斷力、定向感、記憶力、抽象思考能力、計算能力均無法施測,智能重度退化,且無法恢復,綜此堪認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丙○○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又聲請人丙○○願意擔任乙○○○之監護人,甲○○(乙○○○之媳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渠等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合於乙○○○最佳利益,爰選定丙○○擔任乙○○○之監護人,指定甲○○為會同開具乙○○○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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