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YV-114-監宣-132-202503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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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郭王麗笋 相 對 人 郭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因重度智能不足等疾病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1.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2.樂安醫院診斷證明書。  3.心欣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結文。  4.同意書: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姐妹均推舉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認相對人確因重度智能障礙,致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姐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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