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YV-114-監宣-27-2025033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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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芳英 非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黃郭秀鑾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女,甲○ ○○因失智,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三、經查,甲○○○業於民國114年3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除戶 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