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YV-114-監宣-43-202503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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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9日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5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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