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YV-114-監宣-9-202501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甲○○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相對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 之胞兄,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110年度輔宣字第5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相對人之父○○○擔任監護人,惟許水漢已於113年8月14日死亡,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有另行選定監護人之必要,爰聲請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表姊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 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系爭裁定為監護宣告,並選任○○○為監護 人,然○○○已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裁定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件相對人之原監護人○○○既已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參照前開規定,其聲請為相對人另行選定監護人,應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彼此關係密切,亦有意願 擔任監護人,且關係人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參,是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本院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參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表姊,瞭解相對人之相關事務,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關係人亦表示同意,有上開同意書足佐,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屬妥適,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復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相對人之財產,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