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YV-114-護-1-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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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丙(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丙(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相對人 兼 丙、丙法定 代 理 人 乙(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相 對 人 丁(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丙、丙准予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八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 一一四年四月七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即受安置人丙、丙之母兼法定代 理人)、丁(即丙、丙之父)之工作及居住處所頻繁變動,無穩定經濟收入,且使丙、丙暴露於毒品危害環境中,聲請人所屬社會局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緊急安置丙、丙,後經本院裁定繼續並延長安置迄今。乙、丁皆有毒品議題,已開立強制性親職教育,丁現已因案入監,乙雖完成相關時數,但評估尚無法立即改善丙、丙基本生活照顧環境及提升自身教養能力,丙、丙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且無適當親屬資源。為維護丙、丙人身安全及權益,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丙、丙保護與照顧,請求准予自114年1月8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延長安置丙、丙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 、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70號民事裁定及丁之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為證,堪信可採。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衡酌丙、丙之年紀,均無自我保護能力,丁已因案入監執行,又丙、丙曾暴露於毒品環境之中,親職功能不彰,乙之親職教養知能仍有待加強,尚無法立即改善丙、丙之基本生活照顧環境及提升教養能力,丙、丙目前皆無合適保護之人能提供適當照顧,認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丙、丙,另乙對於延長安置亦無意見(見本院電話紀錄),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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