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YV-114-護-108-20250213-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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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5月24日 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乙於民國113年11 月22日遭警方以疑似毒品現行犯帶回偵訊,甲生父已入監,外祖父過世,外祖母現住於安養院,聲請人於113年11月22日將甲緊急安置,獲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2月24日,甲之父母均無明確照顧計畫,114年1月雖尋得甲生父親屬之照顧資源,惟尚需評估親屬是否為適當之照顧者,為確保甲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護字第942號民事裁定無訛,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甲延長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其回應,有114年2月6日電話記錄可佐。本院審酌尚需評估甲照顧親屬之適任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