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YV-114-護-11-20250108-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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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乙 同上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丁 同上 戊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乙、丙准予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 年4月18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為兒童甲及丙之生母、兒童乙之繼 母;相對人戊為甲之繼父、乙、丙之生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因丁之子庚頻受不當管教致身體多處受傷,協調庚由丁之父接回照顧,另為保護甲、乙、丙之安全,聲請人與丁、戊簽訂安全計畫,惟丁、戊未讓甲、乙、丙有安全居住之照顧環境,甲就學不穩定,經診斷有焦慮症,且有獨留乙之事實,於113年1月16日將三人緊急安置。丁、戊配合處遇計畫態度消極,丁、戊於113年8月分居,有意離婚,另戊自113年9月失聯,丁、戊尚未執行處遇計畫,無法評估親職、照顧能力改善。乙於113年11月27日裁定改由生母監護,然身心適應及生母照顧計畫與返家照顧計畫尚需評估觀察,丁與丙會面具正向互動,惟仍需配合其餘之處遇計畫,倘無進展,則評估停親出養可能,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乙、丙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95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丁、戊對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丁表示無意見;戊之電話號碼為空號,有114年1月6日電話記錄可憑。審酌戊目前失聯,丁、戊均未完成處遇計畫,親職能力尚待評估,考量乙之身心適應狀況,及生母之照顧返家計畫仍待評估,依甲、乙、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