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YV-114-護-121-20250311-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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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1號 抗 告 人 丙(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 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