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YV-114-護-127-2025021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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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甲(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相對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甲准予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一一 四年六月一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甲之母乙因甲不斷說謊、 偷竊、故意將尿裝在飲料灌後倒入書包、長期不洗澡、向陌生人乞食並稱乙不讓其吃飯、放學不回家等脫序行為,而過度責打甲,致甲臀部、大腿有大片瘀青,前經評估有緊急安置之必要,聲請人所屬社會局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將甲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迄今。乙自113年7月後逐漸穩定參與親子會面,甲對乙之恐懼雖已降低,但親子關係尚未修復至甲願意接受安排於假日漸進式返家,另雖與甲之祖母取得聯繫,但雙方尚未建立關係,無法提供替代照顧,甲也因相處經驗不佳而抗拒再與祖母互動,現無返家可能性,為維護甲人身安全及受適當照顧,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自114年3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社 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95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表達意願書、家庭處遇計畫書等為證,堪信可採。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甲、乙之親子關係仍待修復,乙亦須再提升親職能力,兼衡現階段甲之最佳利益等情,本件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甲,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