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YV-114-護-131-20250218-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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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己○○ 兒 童 丁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丁 同上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丁、丁、丙准予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 年5月23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丁、丁、丙(下稱3人)之母 ,乙家居住環境髒亂,影響丁、丁之健康及安全成長,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將丁、丁安置,丁、丁之胞弟丙亦於同年6月14日受安置至今。乙於處遇期間工作不穩定,薪資微薄,難以滿足自身需求,本次親子會面乙臨時取消,維繫親情態度消極,評估乙無法提供3人穩定之生活品質,且無合適親屬支持,聲請人將評估提起停親權選監之訴,為確保3人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83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其表示同意,有114年2月13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乙生活經濟均不穩定,親職能力待提升,無法照顧3人,配合處遇計畫態度消極,且無合適親屬可擔任替代照顧者,依3人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