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YV-114-護-159-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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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受安置人即 少 年 丁(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丁(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丙(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法定代理人 暨 相對人 乙(丁丁丙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丁、丁、丙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 五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即少年丁、丁(下稱丁、丁)、兒 童丙(下稱丙)之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乙(下稱乙)身心狀況不佳,曾因憂鬱症狀、睡眠障礙等問題就醫,但未遵醫囑服藥,且沉迷賭博,常有自殺意念及舉動,乙於民國112年3月9日再度至愛河欲跳河自殺,經警方攔救送醫,然乙未遵醫囑住院擅自離院,更頻繁揚言欲殺子自殺,111年3月至112年3月間有多次兒少保護通報紀錄,且乙長期對丁、丁、丙施以身心虐待,又沉迷賭博,未妥善管理財務,甚至要求丁、丁、丙向同學、親友借款,造成丁、丁、丙之身心壓力,且無適當親屬可提供丁、丁、丙保護照顧,經社會局評估有緊急安置之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規定,於112年3月13日將丁、丁、丙予以緊急安置,並為確保丁、丁、丙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迭經本院以112年度護字第165號裁定准予自112年3月16日起繼續安置丁、丁、丙至112年6月15日止,嗣以112年度護字第373、647、888號、113年度護字第166、395、689、961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丁至114年3月15日止。經評估丁、丁、丙尚未成年且無自我保護能力,又長期受乙責打、辱罵等不當管教,及頻繁要脅殺子自殺,嚴重影響其等身心發展之健全,乙未完全配合家庭重整處遇計畫,親職能力改善成效有限,且無穩定住居所,返家期間乙亦未保持穩定情緒,為確保丁、丁、丙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等最佳利益,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丁、丁、丙妥善照顧及安全保護,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將丁、丁、丙自114年3月16日起延長安置至114年6月15日止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 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表達意願書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61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丁、丁、丙於與乙同住期間已接連發 生多次不當管教,且乙亦頻繁要脅欲殺子自殺等情事,乙目前情緒仍有不穩,親職能力亦有待提升,足見乙現階段無從提供安全妥適之生活環境及場所,復經本院去電詢問乙就本件安置表示意見,乙表示沒有意見(詳本院114年2月20日電話記錄),已充分保障其受告知及表示意見之權利,為免影響丁、丁、丙身心之健全發展,故認在乙之親職能力及教養技巧有所改善前,基於丁、丁、丙之最佳利益,堪認本件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以保護丁、丁、丙之身心安全。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至114年6月15日止,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彌封保密、不上傳、不刊登) 代號 真實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少年丁 洪嫦秀 民國98年1月2日 Z000000000號 戶籍址:高雄市○○區○○街000○0號 現住址:安置中 少年丁 洪嫦佑 民國100年10月28日 Z000000000號 戶籍址:高雄市○○區○○街000○0號 現住址:安置中 兒童丙 洪嫦杏 民國102年10月21日 Z000000000號 戶籍址:高雄市○○區○○街000○0號 現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暨相對人乙 黃海麗 民國71年11月29日 Z000000000號 戶籍址:高雄市○○區○○街000○0號 現住址: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遠     悅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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