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YV-114-護-22-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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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4月14日 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社工於訪視乙家時 發現甲床上有三包白色粉末,乙周邊人士多吸食毒品或持有槍砲彈藥,家中常有不明人士出入,乙亦處於暴力事件中,於民國113年7月12日緊急安置甲,並獲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   114年1月14日。113年7月12日採驗甲毛髮,報告顯示甲於緊 急安置前3個月曾接觸多種毒品,乙雖表示已遠離毒品危害,惟尚待檢驗結果,又乙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接受照服員訓練課程尚未從業,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保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家庭處遇計畫書、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02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本件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其回應,有114年1月8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乙尚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無法妥適照顧甲,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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