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YV-114-護-48-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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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甲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甲准予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5月1日止 。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少年甲之母,甲長期無法穩定甲 之就學狀況,且有多筆竊盜紀錄,於民國112年7月及11月,皆有無端令甲涉入竊盜犯罪情境,或利用其犯罪之虞;甲對於社政調查表現抗拒及不配合,其與同居人親密關係衝突,致甲處於目睹暴力風險中,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將甲緊急安置,經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2月1日止。甲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因竊盜案件易服勞役執行中,評估其經濟及親職教養能力非短期內能改善,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52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甲對本件安置表示無意見,有114年1月14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甲無法提供甲安全妥適之照顧環境,目前甲受其小阿姨良好照顧,小阿姨安排甲於親戚經營之補習班學習,課業有明顯進步,人際關係互動佳,為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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