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YV-114-護-88-2025012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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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甲 (姓名、年籍、地址詳附表) 法定代理人 甲 (姓名、年籍、地址詳附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性別、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附表)延長安置三 個月至民國114年5月15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為兒童甲之母親,甲未經生父認領,因甲 有早產情形,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在家自行剪斷臍帶產下甲,造成甲之頭部有3處刀傷,送醫後經醫師採集甲之尿液檢測有毒品殘留,醫師評估甲近期有暴露於毒品環境中,經聲請人之社會局於112年2月13日將甲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經本院裁定延長安置,最近1次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850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2月15日止。甲為嬰幼兒,無自我照顧能力,而甲期待出養甲以使其受良好照顧,經聲請人之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停止甲對甲之親權並改定監護暨後續出養,現階段甲尚無返家之可能性,為顧及甲之人身安全與後續處遇,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自114年2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延長安置甲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 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5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甲經本院通知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稱無意見等語,亦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甲為幼兒,並衡酌現階段甲之最佳利益等情,認甲實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之情事,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甲之身心安全。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甲3個月至114年5月15日止,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