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LCDM-113-單聲沒-2-202411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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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鎮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鎮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福建連江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2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信係被告未經機關同意或授權所擅自偽刻。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鎮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遭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印信為被告所偽造,亦經被告坦認在卷,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沒收之,且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乃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卷證出處 1 偽造之單位印信 2個 偵卷第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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