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LCDM-114-單聲沒-1-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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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宏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福建連江 地方檢察署(下稱連江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職官章、管制章共5個,係偽造之印章,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連江地檢署以112年度軍 偵字第2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職官章、管制章共5個,係屬偽造乙節,業經被告於偵查中所坦認(軍偵卷第8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偽造之印章,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前開印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附表: 扣案物 數量單位 備註 職官章、管制章 5個 連江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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