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LCDM-114-簡附民-1-2025021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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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淑華 被 告 羅宏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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