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12
案號
LCDV-113-亡-2-20250212-1
字號
亡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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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潘紀云 失 蹤 人 高嘉宏 失蹤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高嘉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連江縣○○鄉○○村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紀云為失蹤人高嘉宏之妻子。高嘉 宏於106年11月15日因釣魚落海後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失蹤 人迄今之戶籍資料及親屬戶籍資料、連江縣警察局東引警察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入出境紀錄及親屬系統表,並有本院調取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2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3108587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20日保費資字第11360332330號函暨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連江縣政府113年12月18日府民自字第1130064704號函、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113年12月18日基殯火壹字第1130000278號函、失蹤人於114年1月21日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參,經核尚無不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