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8
案號
LCDV-113-促-134-20241008-1
字號
促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送達代收人 蔡淯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庭嘉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3,363元(下同),及自民國113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共1500元及違約金133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