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LCDV-113-促-161-20241202-1
字號
促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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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顏廷娟 住連江東引連江縣○○鄉○○村0鄰00 0號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062元,及其中本金58,528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