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LCDV-113-促-171-20241227-1

字號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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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送達代收人 林元蒼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賴秀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秀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賴秀金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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