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LCDV-113-消債更-3-2024112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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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第46條第3款則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新臺幣3,841,290元,但查聲請 人現29歲(民國00年00月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36年工作職涯,且近年有薪資收入,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各筆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㈡聲請人自陳為現役軍人,請說明所服務之單位,並補正113年7月以後之薪資(軍餉)明細。另請提供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請確認聲請狀是否漏附)。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紓困津貼、年金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㈣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如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㈤聲請人近5年是否有其他工作或營業收入來源(如親友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此外,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㈦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到院(聲請狀之說明有所不足),且應陳報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相同?如否,則聲請人現在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如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原因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㈧聲請人現是否仍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7樓?或說明現居住於何處?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則聲請人與其他同住者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負擔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與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之戶籍址與聲請人之租屋址不同,並請說明不同之原因為何及有何租屋居住之必要。㈨若聲請人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自111年7月起(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金錢資助或扶養?如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子女)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二、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區○○路000號5樓)查詢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有清償債務(返還借款)、強制執行等事件 繫屬法院?如有,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動產不動產拍賣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7月起(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請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註:以上事項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 載明無該事項,請就各證明文件出處加以標示或貼標籤,並以「一次」即補正齊全,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