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LCDV-113-簡-5-20250227-2
字號
簡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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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其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其麟 陳其標 上列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 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 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700元、面積 為2.49平方公尺,則該地價額為11,703元。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 上開土地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11,70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