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准予繼承
日期
2024-10-25
案號
LCDV-113-聲繼-1-20241025-1
字號
聲繼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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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繼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元英(大陸地區人民) 代 理 人 林莞亨 上列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請求准予繼承遺產事件,屬非財產權關係之家事非訟事 件,依法應徵收費用1,0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於法即有未合,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